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即美金564,112.06元及新臺幣637,763元,就其中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102年2月8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29.922換算,為新臺幣16,879,3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新臺幣17,511,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另就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叁萬壹仟零捌拾伍元(即人民幣1,381,692元,以反訴起訴時民國102年7月26日人民幣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4.944換算,為新臺幣6,831,0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零柒拾肆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計算式:249,264元+103,074元=352,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