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告 張峯境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律師複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被告 張晃銘
張瀞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複代理人 連睿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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