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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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六四六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0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抗告人具狀提起抗告未具理由,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