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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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丁○○被告乙○○
甲○○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二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