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吳國維 被告 李昀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