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訴人 蔡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予馨 、巨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萬5,02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5,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蘇姿月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