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展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75號,107年度執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展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拘役部分應執行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展宸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竊盜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17日下午4│106年2月28日下午11││││時40分│時32分││├────────┼──────────┼──────────┼──────────┤│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9395│署106年度偵字第4103││││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432號│106年度審簡字第94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1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432號│106年度審簡字第942│││判決│││號│││├────┼──────────┼──────────┼──────────┤││判決│106年9月2日│107年1月3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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