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即原告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郭佳瑛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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