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陳治瑜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紀潔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