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2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文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
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科刑:
1、被告前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最近一次於民國104年間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713號刑事簡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4月11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
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係因
犯同質性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判刑確定,卻仍未能戒慎,再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同一罪名之公共危險
罪,已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
本院經審酌後認加重最低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仍在服用酒類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
之0.3056,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
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且因
不勝酒力而自摔倒地,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
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謝國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864號
被告羅文祥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文祥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
105年4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酒
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
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於108
年8月23日晚間6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之住處內飲用酒類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於同日晚間7時許,自上址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沿台3線省道往新竹縣橫山鄉方向行
駛。嗣於同日晚間7時27分許,羅文祥騎車行經新竹縣關西
鎮台3線省道61公里處南向外側車道時,因不勝酒力,而失
控自摔倒地受傷,送往國軍桃園總醫院救治,經警據報到院
處理,並委由醫護人員對羅文祥進行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
中所含酒精濃度為305.6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
0.3056),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528毫克,而
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文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國軍桃園總醫院
一般生化檢驗報告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5張、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1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檢察官黃依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