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4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42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戴詩芸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34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05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3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905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2日駕駛5121-ZD號車在本院所轄台
北市○○○路○段、中華路一段路口與被告所承保之AXE015
6號車發生碰撞,致原告保戶受有損害並經原告理賠等情,
已經原告提出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發票等為證,形式
審查相符,可以認定,被告就本件車禍涉有過失,經審酌監
視器畫面及上述分析研判表所附現場圖之車禍狀況,並參酌
交通局之覆議意見書,認為被告應負擔百分之三十之過失損
害賠償責任,經計算本件零件折舊後,僅餘新台幣2,405元
,加乘被告過失比例後「計算式:(零件2405)加(烤漆13
705)加(板金6906)乘以百分之三十,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其餘之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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