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434號
原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訴訟代理人  楊幸穎
       鄭維仁
被   告 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1,989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3紙(下
稱系爭支票)。詎原告於系爭支票之提示日提示請求付款,
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且被告迄今仍未清償
上開票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
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02,54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800,77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表明與原告間
之債權債務關係尚有爭議而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外,未提出
其他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
載文義負責。」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
支票之支付。」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系爭支票與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
16頁)。而被告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稱:兩造間之債權債務
關係尚有爭議等語,然未說明有何爭執以及提出相關證據以
實其說,或提出前開債務有何不成立或消滅之事證供本院審
酌,自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末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自屬有據
,已如前述,而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之提示日為108年
8月30日;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之提示日為108年10月1日
;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之提示日為108年10月30日,均有臺
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13、15
頁)。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僅請求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金額僅請求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原告處分權主義之行使,均無不
當。惟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金額應僅得請求自108年10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之基礎與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審酌原告敗
訴部分僅為利息部分,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為
當。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一:
┌──┬─────┬─────────────┐
│││利息│
│編號│本金├────────┬────┤
│││期間│週年利率│
├──┼─────┼────────┼────┤
│1│302,542元│自108年10月8日│6%│
│││起至清償日止││
├──┼─────┼────────┼────┤
│2│296,613元│自108年10月8日│5%│
│││起至清償日止││
├──┼─────┼────────┼────┤
│3│504,163元│自108年10月30日│5%│
│││起至清償日止││
└──┴─────┴────────┴────┘
附表二:
┌──┬─────┬─────┬───────┐
│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
├──┼─────┼─────┼───────┤
│1│AM0000000│302,542元│108年8月30日│
├──┼─────┼─────┼───────┤
│2│AM0000000│296,613元│108年9月30日│
├──┼─────┼─────┼───────┤
│3│AM0000000│504,163元│1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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