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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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德義務辯護人鍾義律師被告蘇小芬義務辯護人 李淑欣 律師被告 葉士豪 義務辯護人 李錦臺 律師被告 殷信忠 義務辯護人 李靜怡 律師被告 余慶龍 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 律師
吳春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