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學豐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學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拾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學豐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於103年7月31日裁定自103年8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中華民國103年10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