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世國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世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世國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5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3年10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3年9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等重刑,並經本院駁回上訴,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3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