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6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 孟浩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宜津
黃義富
參加人 徐慧敏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提起之撤銷訴訟,即原處分(被告民國101年
9月24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10252007號復查決定)是否合法,須以民事法律關係上,原告對其配偶即被繼承人 賴高寶 有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或金額多少為依據,而須待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51號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始能認定,而以102年11月15日102年度訴字第689號裁定命在該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51號民事訴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裁定駁回而全案確定,上開該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參加人提出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42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