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殷信忠義務辯護人李靜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570號、25296號、26463號、26749號、26823號、28065號、28072號、2933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195號、4756號、103年度偵字第826號、85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23號、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殷信忠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殷信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等罪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自民國103年1月28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洽借執行,且被告已於103年4月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刑期起算日103年4月2日),有該署檢察官103年執更岳字第84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則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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