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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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49號聲請人 王耀鼎 (即王 趙桂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10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273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284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78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580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7900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