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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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25號聲請人 彭瑞琴 代理人 李復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2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景順全球科技基金09-D0-00-0000000-014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