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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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09號聲請人源吉兆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岡田拓士 代理人 林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10日(編號1、2)、同年9月10日(編號3)屆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源吉兆庵股份有限公司(岡田拓士)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110年3月15日26,247元00000002源吉兆庵股份有限公司(岡田拓士)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110年4月15日26,367元00000003源吉兆庵股份有限公司(岡田拓士)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110年5月15日26,367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