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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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28號聲請人 潘冠儒 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毅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工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11,000,0002工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5-NY-000000011,000,0003工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5-NY-000000011,000,0004工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6-NY-000000012,000,000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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