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26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2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6月2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拾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参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外新臺幣貳拾
陸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務資料、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
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未結帳交易明細查詢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授信明細查詢單、現金
卡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
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