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770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 告 徐雅莉 即威寶髮藝名店
訴訟代理人 陳連發
呂佳穎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捌拾元
」、「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捌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參仟
捌佰陸拾元」、「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捌元」;第四項中「新臺
幣壹萬參仟陸佰捌拾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
元」。事實及理由欄中「13,680元」,應更正為「13,860元」
;㈣中「另1,458元(13,680元-12,222元=1,458元)」,應
更正為「另1,638元(13,860元-12,222元=1,63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