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周家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12月21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538701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家豪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貳張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周家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5年12月15日20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捷運行天宮站3號出口。
(三)行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2,880元之價格購
買「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2張,並
以2張共計12,000元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周家豪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移送人販售門票之對話內容截圖。
(三)扣案之「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2張。
三、扣案之「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2張,
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
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