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午○○
巳○○
居
庚○○
居
辛○○
居
癸○○
丙○○
居
丁○○
居
乙○○
居
寅○○
子○○
居
甲○○
居
壬○○
居
丑○○
居右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向陽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彰化市○○街十四之四號一樓兼右法定代理人戊○○被告辰○○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被告新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兼右法定代理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複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被告卯○○住台北市○○○路○段七十九之一號四樓之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楊心怡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