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
原告丙○○
庚○○壬○○癸○○乙○○丁○○甲○○丑○○子○○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寅○○
戊○○己○○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高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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