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四六00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因呼吸衰竭死亡,有檢察官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據上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