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壹年陸月。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罪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刑罰確定在案。
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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