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罪,經本院於91年5月23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629號判決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96年8月22日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45號裁定認其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同條例第6條規定之減刑條件,予以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12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4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6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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