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查本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數罪,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確定判決,茲經檢察官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之前開法條規定,自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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