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開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於95年8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95年9月1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97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7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47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