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2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15日由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監,目前仍在保護管束中。適逢96年6月總統減刑,聲請人所犯案件也在減刑條例之列,歷經8月之久,至今尚未接獲減刑裁定書,爰聲請減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固規定「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惟本件聲請人僅指稱就「聲請人所犯案件」執行案件聲請減刑,並未具體指明得依法減刑之確定判決。則本件聲請人既未能明確載明聲請減刑之確定判決,本院無從審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