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61號
原   告  蘇朝正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黃連葉鄭淑美鄭國榮 間拆除地上物事件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朝水鄭國欽鄭國銘 等之除戶全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查報被繼承人鄭朝水、鄭國欽、鄭國銘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情事,並提出資料陳報本院。
三、依第一、二項查得資料,補正被告欄姓名、住所記載完整之
  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含附屬文件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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