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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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中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1月21日將其收押,並經本院於96年2月12日裁定延長羈押迄今(該次延長羈押之期間,係自96年2月21日起延長貳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王素珍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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