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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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33號上訴人 王大華 即魔菇手工玉米花專賣店被上訴人 王琇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芸珮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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