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黎氏惠 被告 李黔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