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3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被告 蘇銀漢 就本案相關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李俊毅因涉犯竊盜罪嫌,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然因共同竊盜之蘇銀漢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遂於民國106年1月20日發布通緝,而本案被告李俊毅是否成立本案共同竊盜罪,應以蘇銀漢是否成立其就本案所涉犯之罪為斷,而蘇銀漢並未到案且業經通緝,現無法獨就被告李俊毅部分予以審判,故本院認為於蘇銀漢到案前,有停止審判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