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5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仁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仁傑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在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接受開顱手術,於105年11月14日出院,臨床上仍呈現構音困難、認知功能障礙,人、時、地混淆、情緒控制能力缺陷等病況,嚴重腦損傷之後遺症,有臺北市立萬芳醫院106年1月24日萬院醫病字第1060000722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足證被告目前之身體、心智狀態已達心神喪失,無法理解審判意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2項規定,於其身心狀況回復,且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