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劉峻廷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被告 陳健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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