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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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06號債權人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哲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支票三紙,共計新台幣2,240,000元,屆期提示未獲兌現,履經催討,亦不理會,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云云。
三、惟查,前揭支票之發票人係元利食品有限公司,債務人雖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但並未以個人名義擔任發票人,亦未於其支票背書,故該支票影本尚不足以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系爭票據債權存在,其請求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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