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原告 宋友梅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複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被告宇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複代理人 丁聖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8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