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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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一九二00、一九二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因需現金使用,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間,見臺中市○○路○段○○○號六樓C室中福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中福公司)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乃與中福公司之業務員 施欽水 (另案偵辦)接洽,惟其因年收入太低,不符合銀行信用貸款之條件,而各業務員每辦成一件貸款,可向中福公司領取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不等之佣金,有利可圖,甲○○遂與承辦業務員施欽水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施欽水提供年籍資料,經由同公司之業務員 陳暐庭 (原名 陳思惠 ,另案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委請「林先生」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不詳時地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內容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及偽造附表一所示之申報單位及扣繳義務人之印章後,蓋用於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服務證明書上,並在附表二所示內之服務證明書上,偽造各該負責人之署押,而偽造甲○○在該申報單位任職之服務證明書,再由甲○○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在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下稱十一信)專門委員黃達政或經理 鄭信吉 前往中福公司核辦對保時,持上開偽造之扣繳憑單、服務證明書向十一信辦理「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三十萬元,而行使之,致十一信誤信其個人年所得、工作職位及職業符合貸款條件而陷於錯誤,均依該合作社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辦法准予貸款三十萬元,並核撥完畢,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之申報單位(即服務單位)、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及十一信。甲○○於借得三十萬元後,扣除各種費用外,尚需向中福公司購買每塔位約十二萬元不等之納骨塔,實得僅約十餘萬元左右。迨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經警在台中市○○路○段○○號六樓查獲中福公司涉嫌違反公司法罪嫌,再至十一信扣取借款人之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共一千二百十一袋,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關於服務之証書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本件公訴意旨所指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關於服務之証書犯行,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收案編號為四六四號,以九十年訴字第二五七號案件受理繫屬在案,現審理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中檢 楠剛 八八偵一九一九九字第四九六號函文可佐,其上並有本院刑事收案日期編號章可証,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九一
九九、一九二00、一九二0二號起訴書附卷可憑,且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及起訴書核閱無訛,與本案起訴之被告甲○○係同一事實,二者係同一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就本案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收案編號為四七四號,以本件九十年訴字第二六七號案件受理在案,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楠剛字八八偵一九一九九字第四九八號函可佐,且由上開二案件之刑事收案編號可証九十年訴字第二五七號案件係繫屬在先,是檢察官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附表一┌──┬───┬───┬───┬─┬────┬───┬────┬────┐│編號│所得人│給付│扣繳│年│申報單位│扣繳│業務員│行使日期│││姓名│總額│稅額│度││義務人│││├──┼───┼───┼───┼─┼────┼───┼────┤────┤│一│甲○○│628400│37704│86│ 金乃利實黃永全 │施欽水│870629│││││││業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在職人│所任│服務單位│負責人│證明日期│備註││號│姓名│職位│││││├─┼───┼──┼────┼───┼────┼────────────┤│一│甲○○│領班│金乃利實│黃永全│87.06.22│在職証明書一份;另一份│││││業有限公││87.06.22│服務証明書偽造負責人署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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