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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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榮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