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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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0日起執行羈押,並由本院於95年10月2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罰金銀元2,000元。
二、按本件判決檢察官及被告是否提起上訴尚不明。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曾鴻文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