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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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763號抗告人甲○○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樓及法定代理人乙○○
七樓及訴訟代理人丙○○
五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拍字第276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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