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0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就上訴人即被告丙○○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