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文雄
鄭林春葉 鄭敦仁 民國87年. 鄭丞吟 民國87年.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幸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郁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4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同時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