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文雄
鄭林春葉 鄭敦仁 民國87年. 鄭丞吟 民國87年.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幸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郁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附表┌─┬────┬──────┬────────┐│編│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號│姓名│(新台幣)│(新台幣)│├─┼────┼──────┼────────┤│1│鄭文雄│30萬元│4,800元│├─┼────┼──────┼────────┤│2│鄭林春葉│30萬元│4,800元│├─┼────┼──────┼────────┤│3│鄭敦仁│35萬元│5,625元│├─┼────┼──────┼────────┤│4│鄭丞吟│35萬元│5,625元│├─┼────┼──────┼────────┤│5│陳幸芬│70萬元│1萬1,4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