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67號債權人 李卓雲 上列債權人李卓雲因與債務人 劉玉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卓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