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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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20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市原進
訴訟代理人  高志宏
       陳靜怡
       邱天夫
被   告  陳賢聰
      呂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成達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
十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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